試用員工設立“空城計”
小呂應聘到上海一家公司,公司與他簽訂了一份“試用期合同”,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,月工資為1200元;試用合格轉正后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,月工資為2000元,并繳納社會保險費;在試用期間,雙方都可隨時解除勞動關系,對方不得提出異議。兩個月以后,公司以小呂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,提出解除勞動關系。小呂不服,提請勞動爭議仲裁。仲裁挺裁決“試用期”合同無效,但是公司不能解除勞動關系,而且在“試用期間”,也應支付工資2000元,并補繳社會保險費。
如果用人單位想試用員工三至六個月,然后再決定是否簽訂長期勞動合同,不如先簽訂三至六個月期的勞動合同,以后再根據(jù)業(yè)務需求、員工的工作表現(xiàn)等因素,決定是否續(xù)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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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資培訓員工,卻拿不出支付憑證

